第一条 为加大基层一线职称政策倾斜力度,促进基层人才发展,稳定基层人才队伍,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将发表论文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硬性要求,反映本人学识水平的代表作品,可视同论文参加评审。
第三条 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 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的表彰奖励,可视作职称评审中的业绩成果。
第五条 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可在14个考试科目(模块)中自选2个不同科目(模块),总分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合格标准,在评审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期间均有效。
第七条 对带领群众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农村实用人才,可直接认定农牧民高级技师。
第八条 在乡镇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本科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在乡镇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的,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结合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动态调整自治区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