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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试行)  

2013-05-17   若羌党建网政策法规   



[责任编辑:若羌县]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的人才观,健全完善人才选拔、评价、发现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人才是指具有特殊潜质、在某一专业领域成果显著、知名度高、社会和业内认可,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严入口、小规模、重特色、高水平的要求,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的限制,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办、随时受理,直接申报认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完成的科研、技术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省)级科技进步奖项一等奖(额定限额内人员)。

    (二)培育或研发的三项以上新产品、新品种、新工艺、新技术、新发明,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其成果经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主要贡献者。

    (三)完成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被自治区(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获得国家级最高奖项,同时正式出版过一部以上高水平的理论专著。

    (四)文化艺术类专业技术人才,作为独立或主创人员,其完成的文艺作品,获得一项以上国家级个人最高奖项。

    (五)其他能够证明为国家或自治区(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引导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完成的科研、技术项目,获得自治区(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额定限额内人员)。

    (二)培育或研发的一项以上新产品、新品种、新工艺、新技术、新发明,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其成果经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主要贡献者。

    (三)完成的社科研究项目被自治区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获得自治区(省)级最高奖项。

    (四)文化艺术类专业技术人才,作为独立或主创人员,其完成的文艺作品,获得国家级个人最高奖项或自治区(省)级个人最高奖两项(含两项)以上,并在自治区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

    (五)其他能够证明为国家或自治区(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引导行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 申报条件中所指的各类成果,原则上应为近五年来取得的成果。已通过认定使用过的业绩、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七条 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

    各地(州、市)、自治区各行业厅(局)不得自行开展

认定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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