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特别是2009年11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公安厅机关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情况检查以来,公安厅党委高度重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检查反馈的6个问题、提出的5点要求,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落实,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统一思想,切实把《条例》学习好贯彻好
通过反思,厅党委认识到,前几年群众“对厅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不高、意见较大”,主要是党委一班人对《条例》的学习、领会不深,认为公安工作特殊,在执行《条例》中存在打折扣的问题。2010年以来,厅党委将《条例》和相关法规列入党委、各部门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要求每年专题学习1-2次,做到各级领导干部熟悉、政工部门精通、广大民警了解《条例》。通过广泛宣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厅党委及各级领导认识到《条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刚性要求,《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纪律必须坚决执行。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要求,已经深入干部工作中,为广大民警所接受。
二、结合实际,创新适应公安队伍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对以往制定的一些干部工作制度进行清理,对长期坚持的一些工作习惯进行梳理,逐步解决制度、习惯“过时”、“打架”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公安机关干部队伍管理需要的一些务实管用的制度。2011年10月,厅党委制定《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工作程序规定》、《选拔任用处级干部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将《条例》的基本原则细化到具体工作中,规范、统一了机关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2012年制定出《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试行办法》,将任职条件、身体状况、体能测试纳入“资格审查”程序,实行准入制;在“民主测评”中,将上年度年终考核、用人单位领导班子、现单位领导班子、部门领导测评纳入其中;在“效能评估”中,将近三年的考核及表奖情况、领导能力、专业能力纳入其中。这一制度设计更加注重对干部实绩、能力方面的考察。为解决干部“熬”职级待遇的现象,今年3月,厅党委又制定出台《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明确“双过半”作为提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硬性条件,综合工作时间、考核、立功受奖、学习等情况,对符合“双过半”的干部实行排名,优先解决排名靠前人员的职级待遇。较好地解决了干部“干与不干”、“干好干坏”都一样的问题。制度的创新,极大地减少了用人失察。
三、发扬民主,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厅党委坚持把群众公认作为确定考察对象和提拔任用的硬性条件,在去年10月机关干部调整中,根据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对4名群众认可度不高的处级领导职务考察对象未予任用。积极推进差额考察,目前正在进行的4个处级领导岗位的考察中,研究确定了9名同志为差额考察对象人选。厅党委重视处级干部调整任用建议方案,注重听取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坚持听取分管厅领导、部门主要领导的意见,坚持集体研究确定每一次干部调整的规模、规则、岗位。厅党委近几次研究干部问题会议确定的处级干部最高任职年限、干部调整任职最低时间要求、处级非领导职务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提出办法等,既严格遵守了《条例》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公平,又顺应了公安干部队伍健康发展的需要。经过及时公开,向群众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使群众对厅党委选人用人的标准、导向有了更深的理解。
四、严格程序,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厅党委始终坚持严格贯彻执行《条例》,严格程序,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群众的监督。按照规定制定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工作方案,针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在党委会决定任免事项前反复沟通、酝酿。认真落实研究干部任免会前向上级组织部报告、研究干部议题必须形成党委会议纪要制度,进一步完善干部提案、考察材料、党委会记录、实录制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材料。坚持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落实廉政谈话、提任干部试用期、离任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相关制度。
通过《条例》的学习贯彻、机制创新,推动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厅党委选人用人质量明显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显著提升。2009年满意度分值为64.7分,2010年提高到75.39分,2011年提高到84.13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执行好《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努力提高选人用人工作水平,为完成好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坚强的保障。 |